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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開播忙,但這個問題不可忽視!

2022年06月23日




“誒,昨天是‘618’購物節你下單了嗎?”

 

每逢大型購物節

消費者忙著購物比價

網絡主播則忙著在直播間帶貨

在“買買買”“忙忙忙”之餘

近段時間曝光的網絡主播涉稅問題

也受到從業者的高度關注

兩位從事直播帶貨的港澳青年

向我們留言諮詢

網絡主播交稅有什麼要注意?

  

阿軒 香港青年、網絡主播

我們正在做直播帶貨,想請教一下,一般來說電商主播這個行業有什麼常見的個人所得稅的涉稅風險?


一般來說,電商主播最常遇到的個人所得稅涉稅風險有兩種,一種是“未扣繳、少扣繳、漏申報”的風險,另一種是轉換收入性質導致的少繳稅

 

如果直播營銷平台、MCN機構或者商家在向主播個人支付其所得時,沒有按照規定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的義務,而主播們不清楚自己實際上有沒有交稅,又或者是忽略了自己需要在取得收入次年3月至6月辦理年度彙算清繳,就會比較容易出現“未扣繳、少扣繳、漏申報”的問題。

 

 

第二個比較常見的風險是轉換收入性質導致的少繳稅,這個相對來說程度就更加嚴重了。比較常見的情況是,主播個人從事直播帶貨取得的佣金、坑位費等的勞務報酬,在報稅時被轉換成經營所得來進行申報,導致少繳稅款。

 


由於不同地區的稅務機關勞務報酬和經營所得的認定上有所不同,所以建議主播們取得收入後準備報稅前,

最好先區分收入的性質,然後與收入來源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進一步確認,以免被認定為轉換概念從而引發少繳稅款的風險。

 

 

甄甄 澳門青年、網絡主播

網絡主播取得的收入往往來源於多方,我們應該怎麼去區分這些收入的性質呢?


網絡主播在不同途徑獲取的收入,即收入的性質不同。上文提到的個人帶貨佣金、坑位費就是屬於綜合所得里面的勞務報酬所得。

 

而主播簽約MCN機構的主播所獲得的工資屬於綜合所得里面的工資薪金所得;主播成立的個人工作室收入則屬於經營所得;主播們作為股東每年獲得的分紅則是屬於利息、股利、分紅所得。所以不同的收入性質對應的繳稅類型也是不一樣的。



 

資料來源:大灣區之聲 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