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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80號(關於全面推廣企業集團加工貿易監管模式的公告)

2021年10月28日



為進一步順應加工貿易企業發展需求,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海關總署在前期試點的基礎上,決定自2021年10月15日起,全面推廣企業集團加工貿易監管模式。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有共同行為規範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包括牽頭企業和成員企業。

  牽頭企業是指經成員企業授權,牽頭向海關申請辦理適用企業集團加工貿易監管模式的企業。牽頭企業應熟悉企業集團內部運營管理模式,了解成員企業情況,協調成員企業開展相關業務。

  成員企業是指同一集團內授權牽頭企業申請開展企業集團加工貿易監管模式的企業。

  二、企業集團加工貿易監管模式是指海關實施的以“企業集團”為單元,以信息化系統為載體,以企業集團經營實際需求為導向,對企業集團實施整體監管的加工貿易監管模式。

  三、企業申請適用企業集團加工貿易監管模式,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牽頭企業海關信用等級為高級認證企業,成員企業海關信用等級不為失信企業;

  (二)企業內部管理規範,信息化系統完備,加工貿易貨物流和數據流透明清晰,邏輯鏈完整,耗料可追溯,滿足海關監管要求;

  (三)不涉及關稅配額農產品、原油、銅礦砂及其精礦、衛星電視接收設施、生皮等對加工貿易資質或數量有限制的加工貿易商品。

  四、牽頭企業向其所在地主管海關申請開展企業集團加工貿易監管模式,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集團加工貿易監管模式備案表》(格式見附件);

  (二)所有成員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授權委託;

  (三)成員企業的持股證明、出資證明或其他證明材料。

  五、經海關同意實施企業集團加工貿易監管模式的,企業憑《企業集團加工貿易監管模式備案表》按現行加工貿易有關規定分別向主管海關辦理加工貿易手(賬)冊設立手續。加工貿易手(賬)冊備註欄標註“企業集團”,並註明牽頭企業全稱和海關編碼。

  企業集團根據自身運營需要,也可由集團內一家企業統一設立加工貿易手(賬)冊。

  六、適用企業集團加工貿易監管模式的,加工貿易保稅料件可在集團內企業之間流轉使用。

  集團內不同企業間進行保稅料件流轉可根據企業需要採用餘料結轉或深加工結轉方式辦理相關手續,保稅核注清單備註欄標註“結轉至(自)企業集團內XX企業”。

  七、加工貿易貨物可以在集團內企業向海關備案的場所自主存放,並留存相關記錄。

  八、保稅料件符合料件串換監管要求的,集團內企業可根據生產實際自行串換、處置,並留存相關記錄。

  經所有權人授權同意,集團內企業可對來料加工保稅料件進行串換。

  九、集團內企業間開展外發加工業務不再向海關辦理備案手續,其中全部工序外發加工的,不再向海關提供擔保。企業應按規定留存收發貨記錄。

  集團內企業間外發加工的成品、剩餘料件以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等加工貿易貨物,可不運回本企業。

  十、企業進口的尚處於監管期內的不作價設備可以辦理設備結轉手續,在集團內企業間調配使用。不作價設備使用應符合其規定用途。不作價設備結轉申報表及保稅核注清單備註欄應標註“結轉至(自)企業集團內XX企業”。

  十一、集團內企業需按規定提交擔保的,可以選擇保證金、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保函等多種形式向海關提供擔保。

  十二、海關根據企業集團加工貿易監管情況,可以對集團內企業統籌開展稽核查,也可以對集團內部分企業單獨開展稽核查。

  實施電子賬冊管理的,海關分析風險後自行確定下廠核銷比率及抽盤價值比例。

  十三、成員企業出現新增等情形時,牽頭企業應及時向其所在地主管海關辦理變更手續。

  經牽頭企業和涉及的成員企業確認,相關成員企業可以申請退出企業集團加工貿易監管模式;經牽頭企業和所有成員企業確認,可以申請該企業集團退出企業集團加工貿易監管模式。

  十四、集團內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關可以取消其牽頭企業或成員企業資格:

  (一)不符合第三條所列條件的;

  (二)不按規定辦理保稅貨物流轉、存儲、外發加工等海關手續或不按規定保存相關單證、數據的。

  被取消資格的集團內企業,當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加入。牽頭企業被取消資格的,成員企業可以共同推舉並向海關申報新的牽頭企業。 1年內2個以上集團內企業被取消成員企業資格的,海關有理由認定該企業集團管理無法滿足海關監管要求,取消該企業集團的企業集團加工貿易監管模式資格。

  十五、本公告未明確事項,按照加工貿易監管的一般性規定實施管理。

  十六、此前已經開展的企業集團加工貿易監管改革試點業務,統一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前期試點企業中不符合本公告第三條所列條件的,可繼續適用企業集團加工貿易監管模式,主管海關應加強對企業的指導、培育,使其盡快符合開展條件。如前期試點企業至2022年12月31日仍無法滿足本公告第三條所列條件的,海關應取消其前期企業集團加工貿易監管模式試點資格。

  十七、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企業集團加工貿易監管模式備案表.doc

  海關總署

  2021年10月9日

公告正文下載鏈接:

海關總署關於全面推廣企業集團加工貿易監管模式的公告.doc

海關總署關於全面推廣企业集團加工貿易監管模式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