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業務頻繁的法人可以按《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令〔2020〕第3號修訂)的條件和審批流程,申請《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准許證》“非一批一證”(以下簡稱《准許證》“非一批一證”)。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行將對核發的《准許證》“非一批一證”使用情況,通過聯網核查系統進行跟蹤,加強監督管理。
二、實行《准許證》“非一批一證”管理的海關為北京、上海、廣州、南京、青島、深圳、天津、成都、武漢、西安、廈門、寧波、三亞、重慶、南寧15個海關。其他海關仍按照現行規定辦理。
三、《准許證》“非一批一證”自簽發之日起9個月內有效,逾期自行失效。《准許證》“非一批一證”可以在有效期且不超過規定數量內不限制報關批次使用。
原文請見中國人民銀行網站:
https://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3581332/2026043016462874303/index.html
7-5-2026